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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软件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8 09:05:12      作者:      点击:[]

山大资字〔2009〕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创新人才培养,提升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设立山东大学实验室软件建设项目。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二条   实验室软件项目要遵循“注重实效、提高水平、开放创新、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硬件资源,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改善实验教学内容及方法、研制实验装置,开发创新性、研究性实验教学项目。重点支持开放性、创新性、综合性、受益面大的实验教学项目,切实解决实验室建设过程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凡在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人员均可通过学院组织申请本项目。申请人应合理组建研究团队,发挥团队的作用,鼓励组建跨学院的研究团队。鼓励教师、科研、实验室人员将教学和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三章   立项原则
第四条   立项坚持“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与各学院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培养目标相一致。着力解决实验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经费数额要根据申请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申请,认真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六条   学校鼓励学院对立项项目进行经费配套,对有经费配套的项目学校将优先资助。软件立项项目周期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七条   软件项目每人只允许申报1项,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申报下年度软件项目。
第四章   申报与验收
第八条   各学院按立项范围的要求填写《山东大学实验室软件建设项目申报书》。由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学院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学校专家对呈报的项目进行校级评审,提出校级评审意见。校级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分管校长审查批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填写《山东大学实验室建设软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提交执行项目建设的计划与进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学院负责人要对项目予以大力支持,并负责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验收,验收意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备案。
1.验收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以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提交验收材料及软件成果(实物)。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前申请,说明延期原因,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延期项目。但只能延期一次,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2.项目验收: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软件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由专家提出验收意见。
3.项目成果:充分展示实验室软件项目的创新成果。项目验收优秀者纳入“软件成果库”,促进项目成果交流与共享,成绩突出者可申报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软件建设项目经费主要来自学校的财政拨款,同时鼓励申报所在学院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与软件项目建设有关的内容,包括:
1.调研、差旅费、会议费;
2.文献资料的购置、复印、编印、翻译等;
3.软件开发、项目制作费;
4.研究论文出版费。
第十四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两级项目负责制,独立建账、不得超支、专款专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报销须填写山东大学报销单,先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审核,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验收登记后,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终止项目,须办理终止申请审批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年的软件项目。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一旦发现将经费挪作他用,学校给予适当处罚并收回经费,对情节严重者通报批评直至给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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