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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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28 09:05:51      作者:      点击:[]

        一、做好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各院、部及实验室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治安保卫安全员(简称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保密工作。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
        三、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章行为。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六、各种压力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七、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
        八、未经学校水电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凡擅自使用电加热器具者,除没收器具、对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处以罚款。
        九、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用水及其闸阀启闭等工作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
       十、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十一、实验室内外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十二、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十三、实验室内不得明火取暖,严禁吸烟。必须使用明火实验的场所,需经公安部门批准。有违反者,实验室安全员有权制止。
       十四、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院(部)、公安处、资产管理处报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作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扩大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十五、对废气、废物、废液,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扩、改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十六、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七、各院(部)、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涉外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十八、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十九、实验室承担的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二十一、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领导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二十二、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公安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二十四、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山大资字[2001]06号文 ,2001年3月29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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