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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8 09:07:52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  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  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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